以案说法,九旬老人要求子女每月探望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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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年过九旬,由于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六个子女长期拒绝赡养王某也不探视王某,致王某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王某与六被告就赡养、探视事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六子女亲自探视原告,每月不得低于三次,每次不得低于10分钟,并亲自将每月生活费15元交于原告手中,原告在生病及生活不能自理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审理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原告年过九旬,已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理应享受子女孝敬、儿孙绕膝之乐。但六名被告却因赡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甚至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对自己母亲的赡养义务。对于原告主张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5元生活费并亲自送至自己手中的请求,其实质是想在晚年能经常看到子女,并不过分,应予支持,六被告应当满足原告的心理需求,经常孝敬老人,也为自己的儿女做个榜样。对于原告主张要求六被告每月不得低于三次探视且每次不得低于10分钟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酌情支持,考虑到每人每月探视3次,频率较高,法院酌定每人每月探视2次。对于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担其生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期间的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数额不能明确,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再行主张。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赡养老人既是对子女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精神赡养义务,子女之间不应互相推诿。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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