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遛狗时不牵狗绳
狗狗是自由了
却让其他人感到不安
近日,泗阳县公安局
在泗阳县城区开展养犬专项治理行动
3人因不文明养犬被处罚!
首张罚单
10月26日16时许,城东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名苑小区巡查时,发现朱某在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民警根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朱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继续曝光!
10月26日16时许,城东派出所民警在东方现代城巡查时,发现蒋某在小区内遛狗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宠物犬,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民警当场给予蒋某罚款50元的处罚。
10月26日19时许,专业处警队民警在泗水河公园内巡查时,发现赵某在公园内遛狗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宠物犬,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民警当场给予赵某罚款50元的处罚。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五)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限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
泗阳县公安局将持续开展
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行动
强化法制宣传
加大查处力度
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来源:平安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