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动真格遛狗不牵绳,处罚3人

外出遛狗时不牵狗绳

狗狗是自由了

却让其他人感到不安

近日,泗阳县公安局

在泗阳县城区开展养犬专项治理行动

3人因不文明养犬被处罚!

首张罚单

10月26日16时许,城东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名苑小区巡查时,发现朱某在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民警根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朱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继续曝光!

10月26日16时许,城东派出所民警在东方现代城巡查时,发现蒋某在小区内遛狗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宠物犬,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民警当场给予蒋某罚款50元的处罚。

10月26日19时许,专业处警队民警在泗水河公园内巡查时,发现赵某在公园内遛狗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宠物犬,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民警当场给予赵某罚款50元的处罚。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五)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限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

泗阳县公安局将持续开展

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行动

强化法制宣传

加大查处力度

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来源:平安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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