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山西省常住人口3481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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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局

(年3月22日)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重视支持和广大被调查对象积极配合下,年度全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这次人口抽样调查,按照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在全省11个市、个县(市、区)抽取了个乡(镇、街道),个村(居)委会,调查登记常住人口78.12万人。调查的标准时间为年11月1日零时。

经对抽样调查结果进行科学推算,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01、常住人口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为.35万人,比上年增加0.88万人,增长0.03%。

02、人口自然增长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

出生人口23.51万人,比上年减少1.13万人;出生率为6.75‰,比上年下降0.31个千分点。

死亡人口26.91万人,比上年增加1.37万人;死亡率为7.73‰,比上年上升0.41个千分点。

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98‰,比上年下降0.72个千分点。

03、地区分布

年末全省各市常住人口分布如下:

太原市.50万人

大同市.02万人

阳泉市.11万人

长治市.17万人

晋城市.93万人

朔州市.07万人

晋中市.45万人

运城市.85万人

忻州市.56万人

临汾市.66万人

吕梁市.05万人

04、年龄构成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

0-14岁人口为.0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43%;

15-64岁人口为.2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70.09%(其中:15-59岁人口为.2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64.15%);

65岁及以上人口为.0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4.48%。

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0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0.43%。

05、性别构成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

男性为.1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1.08%;

女性为.1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8.92%,性别比(以女性为,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40。

06、城乡人口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中——

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0万人,占常住人口的63.96%;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8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6.04%。

07、家庭户人口

年末全省共有家庭户.12万户,家庭户人口为.2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92.87%,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2.44人。

注释

[1]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人口数人口数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本公报中的人口数是指本年度12月31日的常住人口。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常住人口包括:1、在抽中住房单元居住并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2、在抽中住房单元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口;3、在抽中住房单元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4、在抽中住房单元居住,户口待定的人口。

[3]城镇人口城镇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其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4]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5]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0‰

[6]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7]家庭户人口家庭户人口指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8]性别比性别比指男性人口数与女性人口数之比,通常用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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