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市残疾人寄宿制托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元,调整为困难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元、困难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元;新增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元;日间照料补贴标准仍按现行每人每月元执行。以上标准自年10月10日起执行。
提高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是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残疾人托养补贴政策,加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保障到位。同时,要加大督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各项提标政策及时落实到基层。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0月10日
审核:尹晓玲、葛晓辉
审稿:王汝环
发布:姜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