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3月某天晚上9时许,甲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泗阳县王集镇某路段时,被路旁电线杆上脱落的光缆线勒到脖颈,致其当场跌倒昏迷,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余元。
甲某认为,乙公司的光缆线脱落造成其受伤,其应承担责任;乙公司为逃避赔偿责任,辩称该脱落光缆线不一定是其公司所有,也有可能是A公司或B公司所有。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甲某遂诉至本院。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组织双方,至事故发生现场对光缆线进行对比,认定脱落的光缆线的确为乙公司所有。鉴于乙公司对脱落的光缆线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导致甲某受伤,法庭重点围绕赔偿损失的比例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一次性赔偿甲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元。本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光缆线的所有人应当尽到积极妥善的管理义务,光缆线如有脱落的,应当及时抢修维护到位,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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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子涵
审核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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