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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阳县王集镇一男子缓刑期内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撤销缓刑,与原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张某年11月曾因无证驾驶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两百元;年3月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年9月中午,张某与刘某、陈某等人把酒言欢后,径直拉着刘某驾驶一辆板车前去干活,在王集镇窑厂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因车辆避让与他人发生口角,对方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酒气冲天,后经鉴定,送检的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mg/ml,系醉酒驾驶。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对犯罪分子而言,缓刑考验期是一次弥足珍贵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泗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诫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反省,切莫再以身试法。(沈翰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