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泗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泗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老国税局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于年2月20日作出关于对“老国税局地块”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的决定(泗政征﹝﹞1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恒丰路、西至桃源路、南至南包河、北至众兴路(规划红线图内的国有土地)
二、征收部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六、征收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内所有房屋征收结束
七、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后7日内
八、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十、其他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三)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泗阳县人民政府或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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