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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小甲系原告甲某的儿子。年10月,被告小甲和其妻子小丙向原告甲某出具《房屋过户协议》一份,载明:现由甲某和其妻子乙某将房屋A过户给儿子小甲和儿媳小丙,以后小甲与小丙负责甲某的一切养老费用和义务,不得有任何异议。同日,双方签订《泗阳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某与乙某(二原告)将房屋A作价元出售给小甲与小丙(二被告)。此后,双方向泗阳县房屋管理处提交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二被告取得房产证。
后小甲与小丙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在此期间,因孩子抚养问题,小丙及其父母与甲某发生争执,导致甲某右手拇指骨折、肋骨骨折。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回对二被告房屋A的赠与。
审理裁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年10月签订的《泗阳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既没有向对方索要或支付房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支付行为,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为无效法律行为,原、被告之间实为赠与合同关系,将赡养甲某作为附赠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对原告甲某的赡养义务,故二原告有权撤销涉案赠与协议。对二原告要求撤销赠与房屋A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过户协议》;二被告协助将房屋A过户至二原告名下。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为了更好得到赡养,老人将房屋附条件赠与子女的情况并不罕见。在此情况下,子女如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合同义务,则老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尊老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历史积淀的传统美德,也是维系民族传承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形成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编辑
徐子涵
审核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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