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泗阳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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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的小伙伴们

年春节

就要到了

不过在欢度节日的同时

一定要注意这件事!

我县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西安路、成子湖公路大桥泗水大道、泗塘河、京杭大运河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桥、河流)

▲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外,其他时间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县其他禁燃区域和时间:

其他禁燃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七)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其他禁燃时间: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正月初一除外。

违法行为查处:

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你知道吗?

小编提醒

不购买、不携带、不夹带、不运输

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

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如果发现违法运输、储存

燃放烟花爆竹

可以拨打

或是电话举报

审核:尹晓玲、葛晓辉

审稿:王汝环

发布:姜汉

来源: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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