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大道理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

中科荣获公益中国爱心救助定点医院 http://nb.ifeng.com/a/20180411/6496608_0.shtml

基本案情

年至年12月,原告王某甲在被告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年1月,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其自年5月至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元。年12月,原告因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至泗阳法院。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案中,由于被告未能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自行到社保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告虽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费用,但原告是按照本市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下限基准数的20%比例缴纳费用,该标准并没有超出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的标准,故在扣除原告个人应缴的8%部分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元。

法官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其行为本身具有过错。原告自行到社保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并按照本地区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下限基准数的20%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该缴费标准并没有超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原告缴纳的社保费用标准,故原告所缴纳的费用中包含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扣除原告个人应缴的8%费用则应为被告所垫付的费用,系属原告的损失,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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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子涵

审核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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