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
年至年间,甲某承建泗阳县多个小区工程过程中,拖欠乙某等30余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41万余元。甲某在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仍以逃匿的方法拖欠工人工资。
审理裁判
经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通常而言,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个人甚至全体家庭成员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是承载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自身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不仅导致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无所回报,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更可能阻断了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巨大威胁,影响社会稳定。
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至此,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在此警示各类用工主体,试图通过转移、逃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恶意欠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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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子涵
校对
薛宇
审核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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