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转移隐匿财产全市打击

                            

案例一:王某购置车辆不履行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年上半年,夏某与王某因共同饮酒后摔伤,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到法院诉讼。当年7月18日,宿迁中院作出民事判决,王某赔偿原告夏某.2元。因王某未履行义务,夏某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年7月21日,宿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元。年8月份两判决均已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仍未履行义务。年12月29日,王某购置轿车消费元。年4月14日,宿城区法院将此案移交宿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于年5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主动缴纳了欠款,判决执行完毕。年4月28日,宿城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情形。法律文书生效后,王某本应主动向权利人履行赔偿义务,但其没有履行赔偿责任,反而购置轿车消费元,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执行法院将王某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单某委托他人转移收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判决案

年2月27日,鲍某、单某向泗阳农商行借款60万元,曹某为担保人之一,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泗阳农商行催要,鲍某、单某未归还。后泗阳农商行申请泗阳法院执行,曹某为鲍某、单某二人代偿本金15万元及诉讼费元、执行费元。年10月14日,曹某申请泗阳法院执行其为鲍某、单某代偿的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共15.9万元。经查明,年至年,单某在泗阳某宾馆工作期间,该宾馆一直未支付其工资。年12月2日,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泗阳某宾馆于年12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单某工资合计12.52万元。后单某在未履行本案义务的情况下,于年12月15日委托泗阳某宾馆将之前所欠其工资中的7.5万元支付给他人。年4月18日,泗阳县公安局接泗阳县人民法院移交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线索。单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年5月3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国家强制力附着其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本案中,单某通过委托他人转移其收入等方式,企图躲避案件的执行,却不知其耍小聪明的行为,已给自己招致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泗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单某实施刑事追责程序,体现了政法机关坚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也告诫广大被执行人一定要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消除任何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否则将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刘某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年,宿豫区法院对刘某涉及的5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6万元。立案后发现,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年初,宿豫法院发现刘某实际控制一辆卡车,挂靠在渣土公司,同年4月,该车以二手车买卖的形式转移至其母亲陆某名下。另查明,刘某与何某于年6月6日协议离婚,同年10月何某购买豫园小区26-室房产一处。年6月11日,刘某到宿豫法院申报财产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年2月,宿豫法院遂以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宿豫公安分局侦查。宿豫公安分局立案后,迅速传唤刘某到案,经审查,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通过其家人将法院判决、裁定标的执行到位。年6月8日,宿豫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驾车造成1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服刑出狱后仍然藐视法律,将可供执行财产隐匿、转移至其近亲属名下,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到庭接受问询时,蓄意隐瞒申报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刘某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之前行为仍构成拒执犯罪,其在侦查期间的履行行为可视为其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文:执行局

校编:陈雅君、柯苏航

审核:程黎明、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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