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第9期“泗法微课堂”活动。主讲人周俊玲围绕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认管辖法院进行主题授课。
授课内容
周俊玲从有关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梳理归纳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认的基本思路,并结合具体案例与参会人员进行理论探讨,分享交流经验。在场干警认真参与案件解析,在思考、交流中巩固提升法律素养与业务能力。
交流讨论
问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地,但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此时约定履行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答:要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是否重合进行判断。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那么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拥有有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则约定履行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四类合同纠纷,如何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相关规定?
答:这四类合同属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必须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
徐子涵
校对
薛宇
审核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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