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有我法润万家劳动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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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2月,老李至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于年6月离开甲公司。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年2月,甲公司支付老李工资元。随后,年3月至年11月,甲公司按照元/月的标准向老李发放工资;年12月至年6月,甲公司按照元/月的标准向老李发放工资,均低于同期泗阳县最低工资标准。

年12月,老李向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共计元。后老李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老李自年2月至年6月一直在甲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甲公司自年3月至年6月向老李发放的工资,均低于泗阳县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补齐差额。按照同期泗阳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甲公司应予补齐的差额为元。

对于仲裁时效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差额部分亦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且按照《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该情形亦属于拖欠劳动者报酬范畴。故老李诉请补齐工资差额的仲裁时间应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老李在年6月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综上,泗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甲公司向老李支付工资差额元。

甲公司不服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老李与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补齐老李工资差额元。

法官寄语

我国实行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积极维权,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反映或者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徐子涵

校对

薛宇

审核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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